企业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应视同于销售行为。这主要通过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或其他进行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首先,企业对外购商品作为库存商品入库处理。借:库存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银行存款11300。
其次,企业赠送客户时,结转到管理费用二级科目,同时进行成本出库,并按市场价格做销售税的计提。所做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其他113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库存商品10000。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也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