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补助的税收处理问题,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该规定指出,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若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和直接取得资产的特点。根据是否附有条件,政府补助又可分为无条件政府补助和附条件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