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计提和缴纳是一个月度过程,以便我们进行当月费用的汇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计提工资。借方为管理费用—工资,贷方为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然后,发放工资时,借方为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为银行存款。同时,其他应付款—个人公积金和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也需要进行处理。
接下来是缴纳个税的过程。借方为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方为银行存款。然后,我们需要计提公积金。借方为管理费用—单位公积金,贷方为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公积金。最后,缴公积金时,借方为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公积金、其他应付款—个人公积金,贷方为银行存款。
关于公积金的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
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