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
首先,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直接确定纳税人每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纳税人按照这个数额进行申报并支付税款。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缺点是可能无法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其次,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预先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然后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但操作起来较为复杂。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纳税人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税务主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不设账簿的; 2. 尽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但尚未设置的; 3. 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 虽然设置了账簿,但由于账目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导致难以查账的; 5. 纳税人有纳税义务,但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税后,仍
逾期不报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