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因出差,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并没有明确差旅费津贴的具体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差旅费津贴超过了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从而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建议企业在处理差旅费津贴时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企业应当尽量采用据实报销的方式,即按照员工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进行报销。其次,对于难以据实报销的部分,企业可以建立差旅费
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并规范报销手续。只要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差旅费补助并非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避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关于出差借款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当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具体的账务处理流程如下:首先,员工出差时向企业借款,借记其他应收款—出差借款,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其次,员工回来报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出差费,贷记其他应收款—出差借款,最后借或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通过这样的账务处理方式,企业可以确保出差借款的合规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