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契税是一种税收,当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由承受者向其支付。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在中国境内获得土地或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契税。
燃气配套费是城市配套费的一部分,而城市配套费则附属于房屋所有权中。因此,燃气配套费也需要缴纳契税。
此外,关于城市配套费的相关政策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征收的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
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