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以下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补充说明: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次缴纳,也可以按年缴纳。具体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三)项规定,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例如,《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厦税通告2022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按期申报时,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缴纳,而应税营业账簿则按年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但没有按季度申报缴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