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 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2. 年度终了,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后,应借记“留存
利润”,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该处理主要依据《个体工商户
会计制度》第213号科目应交税金。
此外,关于个体户是否需要建账的问题,目前国家积极引导个体户有条件的尽量建账,达到要求的必须建账。具体的政策表述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附件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 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 销售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以上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中有关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和建账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