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时,应当进行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而言,该规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进行的。
因此,分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总公司下发的分配比例和税额进行申报,这与普通企业的申报方式有所不同。
此外,总分机构分配的三要素比例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支机构缴纳的金额由总机构计算分配,具体来说,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这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用于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