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首先,定额征收是由税务机关直接确定纳税人每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操作简单,便于管理,但可能无法充分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其次,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预先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照预先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经济状况,但操作相对复杂。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不设立账簿; 2.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但尚未设立账簿的; 3. 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 虽然设立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的; 5.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
逾期不报税,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税,逾期仍不报税的。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