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产或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他们需要按照《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对相关的增值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说,他们应当在实际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根据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
收益”科目。
这种抵减的应纳税额被视为其他收益,这部分收益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再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即加计抵减的金额)。
补充一下,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部分在账面上计入的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是否也计入政府
补助呢?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上加计抵减的进项在实际抵减时,会将实际抵减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时,这部分金额需要填写在A101010第26行的“其他”栏次中。
最终,这部分金额会反映在A100000第11行的“营业外收入”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是小型微利企业,那么在汇算清缴主表中,只需要按照
利润表年报直接填写对应项目即可,无需填写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