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一部分,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
利润。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需单独列示。主要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
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
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改)第十一条规定,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其他收益是企业发生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补贴时使用,而营业外收入是企业发生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事项时使用,也包括发生的政府补贴。
此外,政府补助具有以下特征: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2、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