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推广费可以被归类为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指的是企业除广告费外,为进行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这包括对外发放的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和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
无论是发布广告还是制作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进行宣传,所支付的费用都应合并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中按照限额扣除。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以下是一些具体规定: 1.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属于税法与
会计制度的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