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不回来并不意味着支出没有发生。因此,账目应该按照原来的记录进行操作。如果是一项费用,就将其计入费用;如果是库存或成本,则直接记为库存成本。唯一需要考虑的是税务要求的汇算清缴。只有有发票的情况下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没有发票的费用或成本,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在税前扣除。
补充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于500元以下的收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这些支出应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包含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判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
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符合文件条件的零星支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可以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