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
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相反,它们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税率为20%。
需要注意的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如果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则平均分配给各个投资者个人。分配到投资者个人后,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个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也需要征税。这些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应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最后,补充一下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
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