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车辆的所有者是个人,那么即使车辆是私车共用或租赁的,
会计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销,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可扣除。是否可以报销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
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包括车辆
保险费、年检费、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和
折旧费等。
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之前发布的《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可以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进行税前扣除。此外,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也可以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进行税前扣除。然而,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租赁费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进行扣缴。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每个月租金不到800元,个税不需要“缴纳”,也需要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