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若在一年内从两处或以上地方获取工资、薪金收入,并由扣缴义务人扣除专项附加费用,那么对于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所得中进行扣除。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
在汇算清缴时,如果纳税人从多处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对于在中国境内从多处获取工资、薪金收入的非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