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加计扣除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因为,只有当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时,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而永久性差异则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无形资产加计扣除是企业研发形成技术成果,并且满足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条件。具体来说,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他们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同样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