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的"视同销售"原则,通常在
会计处理上并不直接视为销售。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
利润分配等目的,应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然而,除非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否则这些行为并不需要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此外,当企业将资产转移给他人时,如果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那么这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应视为销售并确定收入。具体包括: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以及其他任何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这些规定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
增值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某些行为也会被视为销售货物。例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此外,如果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者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些也被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这些规定基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