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收规定中,有一些特定的行为将被视为销售货物。这包括: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此外,以下情形也将被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但是,有些情况下的进项税额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例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