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参考《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包括:
1.具有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应税劳务但为他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罪。
4.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5.对于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虚开发票的主要特点包括:
1.犯罪的复杂性:
虚开发票行为形式多样,如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这些情形常常交织在一起,使得案情变得错综复杂。
2.犯罪的隐蔽性:
(1)虚开发票的买卖双方通常不直接联系,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后协商成交。
(2)双方在账务处理上也会进行技术性处理,具有一定的智能性,使得日常稽查难以察觉。
3.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虚开发票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如采用“大头小尾”式、“环绕式”、“偷梁换柱”式等,这给案件的侦查带来了一系列困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之间存在着竞合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只要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即可构成偷税罪,这使得两者在行为方式上更难区分。
2.特别是当行为人将虚开行为用作偷税的犯罪手段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实现偷逃国家税款之目的,从实质上说是偷税。
3.在案件实际办理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有限的,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
4.对于这种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偷税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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