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和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因此,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相应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具体来说,借方的
会计分录是“税金附加”,贷方的会计分录是“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这意味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等税费将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这一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要求进行的,并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通过这一调整,企业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其经营活动中的税费情况,并在利润表中进行准确的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调整只涉及会计科目的名称和利润表项目的调整,并不影响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缴纳。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根据新的科目名称和相关要求进行账务记录和报表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