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基于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体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
收益,调整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与采矿权人(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我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征收的矿区使用费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同一性质。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确立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型地矿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客观要求。
2. 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避免了国家资源性财产在法律意义上的无故丧失。
3. 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国有资产收益,正式列为国家预算内收入。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包括国有土地、矿产等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均列入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由此可见,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收益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首先是保全,其次是增值和收益。因此,征收补偿费是保全国有资产的重要途径。
4. 其征管制度还充分考虑了矿产资源采后不可再生的特点,将资源的耗竭补偿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增加地勘投入,有利于开采—耗竭—补偿(找矿)良性循环机制的形成,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