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收到其他公司捐赠的产品时,
会计处理上会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所得
而如果企业将产品捐赠给其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为视同销售货物。然而,根据会计准则,捐赠自产货物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为收入。因此,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外,对于企业发生的符合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就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捐赠产品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是收到捐赠,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是捐赠给其他企业,则不确认为收入,而是通过营业外支出和应交增值税进行处理。同时,符合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票据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