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
会计和税法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开办费不属于资产,而是属于费用类,应该管理费用科目。具体操作如下:
1. 发生的费用支出: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 筹建期结束,摊销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其次,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既需要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费用核算和管理,又需要遵循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和扣除。这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财务,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