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来源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这些收入主要包括:
1. 销售货物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5.
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八项收入之外的所有收入。这些其他收入可能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此外,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和汇兑收益也属于其他收入。
因此,对于无法支付的款项,企业应当将其视为其他收入进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该款项是否属于其他收入范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报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