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对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规定,纳税人可以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所标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
此外,如果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所标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
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
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根据该通知,农产品被定义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的征税范围将暂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征税范围也包括了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以及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等。
总的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农产品市场的运行,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