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费
增值税发票中,已经包含了代收的
车船税金额,并已在发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因此,该发票可以作为缴纳车船税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
会计处理上,车船税的分录如下:借记“税金及附加—车船税”,贷记“应交税费—车船税”。然后,再借记“应交税费—车船税”,贷记“银行存款”。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车船的种类和性能来确定。具体来说:
1. 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 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依据。 3. 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4. 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