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在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其中,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费用之一。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
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
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而对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