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毁损,其
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根据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而我们这里讲到的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属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毁损。
因此,自然灾害毁损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我们并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处理。这意味着在财务报表中,这些原材料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材料的损失是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非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那么这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需要进行相应的进项转出处理。
总之,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毁损,其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这是因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与管理不善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在财务报表中,这些原材料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