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造后的
折旧计提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有以下规定:
首先,对于企业对房屋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如果属于推倒重置的情况,那么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后,该资产的原值应减去提取折旧后的净值,然后与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相加。从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其次,如果改扩建是提升功能或增加面积的,那么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应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中。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也需要开始计提折旧。
此外,对于折旧年限的规定是重新按照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果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可以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来计提折旧。
综上所述,对于固定资产的改扩建,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折旧计提。对于推倒重置的情况,原值减去提取折旧后的净值与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相加,并从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于提升功能或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改扩建支出应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中,并从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计提折旧。最后,折旧年限应根据税法规定重新确定,如果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最低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