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推广费,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规定强调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具体来说,如果子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向母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只要这些费用的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且在取得扣除凭证后,这些实际支付的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是指母公司向子公司以管理费形式提取的费用,而非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这意味着,只有当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实际的管理服务,并且这些服务的费用是在独立交易原则下支付的,才能在税前扣除。
总的来说,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推广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这些费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是否取得了扣除凭证。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这些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