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认证没有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明确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其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
这意味着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需再按照以往的规定,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操作。纳税人只需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即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如果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相关公告的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票认证没有期限,纳税人只需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即可。但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相关发票,仍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