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主要规定如下: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同样,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和单位的纳税人,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 应税凭证包括《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其中,证券交易指的是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所进行的以
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交易。
3. 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4. 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5. 计税依据方面,合同金额不包括
增值税;产权转移书据金额也不含增值税;营业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计算;证券交易按成交金额计算。
6. 未明确金额的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可按实际结算金额确定;无转让价格的证券交易,可按过户登记时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或面值计算。
7. 已缴税的营业账簿,其后续年度记载的金额增加部分需再次纳税。
8. 免税情况包括副本或抄本、外国使馆或领事馆的应税凭证等。
9. 纳税人为单位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则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10. 印花税按季、年或次计征,具体申报时间有明确规定。
1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