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有权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以抵减应抵减的纳税额。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那些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以及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这一政策旨在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并鼓励他们扩大对“四项服务”的投入。通过加计10%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降低其应纳税额,从而减轻他们的负担。
该政策的实施时间是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以抵减其应抵减的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那些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以及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才能享受这一政策。具体而言,如果他们的销售额中,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了50%,那么他们就符合适用条件。
通过加计10%的进项税额,这些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应纳税额,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总之,这一政策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机会,鼓励他们加大对“四项服务”的投入。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