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可以进行扣除的。具体而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只要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就可以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那么只能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扣除,超出部分将不得扣除。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高额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来逃避税收。因为,如果企业可以随意提高职工福利费支出,那么就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应缴纳的税款。因此,对于超过标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法明确规定只能按标准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同时,也提醒了企业,在进行职工福利费支出时,必须合理控制,不能超过法定的比例,否则将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
总的来说,这一条规定,对于企业来说,既是约束,也是激励。它要求企业在处理职工福利费支出时,既要考虑到员工的利益,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