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无需结转余额,企业所得税规定应发工资总额2%限额内扣除。多余金额不能结转下年,需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月需向工会或代收的税局上交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收到经费后,再按规定比例返还一定金额给企业工会组织。 分级缴纳的方式如下:按工资总额的2%的40%交给代收税务局,工资总额的2%的60%直接缴纳给企业的基层工会。企业依据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入账。 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78)财企字645号、工发〔1978〕131号,于1978年12月22日发布。 根据该通知,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中,基层工会留用比例应不少于60%;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两级的留用比例应不超过35%,具体比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其余5%上交全国总工会掌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