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未被纳入房产原值的计算。税金及附加一般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需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并据此征收房产税。
如果需要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可以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而对于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则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然而,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并不属于房产。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也指出,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