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主要反映在
增值税上,具体如下:
1. 当一般纳税人发生收入时,其借方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方记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当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时候,借方记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记为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3. 当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借方记为库存商品等,贷方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根据销项税额跟进项税额差额结转未交增值税,借方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记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缴纳增值税时,借方记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记为银行存款。
6. 年末时,根据发生的业务把增值税三级科目结平。借方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