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税的计提依据: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实际缴纳
增值税税额 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 2. 乘以征收比率(3%或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如下:
1.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这意味着对于进口商品,不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而对于出口商品,也不可以退还已征收的费用。
2. 对于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这表示如果企业享受了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减免,并且已经缴纳了相应的教育费附加,那么在退税时,这些费用也可以一并退还。
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对于参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业或个人,不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4.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照月纳税的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则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意味着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他们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免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
以上是对教育附加税的计提依据以及减免规定的简要说明。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并了解相关的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