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发生以下增值地价款时,应当预缴土地增值税:
1. 出让非农用地使用权; 2.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出让建筑用地使用权; 4. 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5. 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 6. 活动地价款的变更; 7. 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土地使用权转移时的地价款; 8. 因地规定或者土地出让规定,出让地块内已建设房屋所得地价款; 9. 因地规定或者土地出让规定,出让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得地价款。
在发生上述出让增值地价款时,应当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出让增值价款额、税率及应纳税额等填制《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在收取增值地价款时,由出让人将预缴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支付给国家税务机关。
此外,拓展知识:土地增值税收税率由土地出让方决定,现行中国增值税收税率分为第一类土地和第二类土地。第一类土地,即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税率为20%;第二类土地,即非建设用地,税率为10%。
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税收期限要求和税率的计算也比较复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纳税人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的注意,避免造成多计、少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