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十三薪是一种额外的薪酬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职务薪酬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有权发放这种额外的薪酬。
具体的十三薪发放规定如下:
1. 十三薪的奖励应根据空余经费平均分配。空余经费是指当年度财务预算达到实行收入成本核算制度的事业单位当年度实际完成的经费总额中除去应支付财政经费、社会
保险经费之外的经费,包括新增经费、收回经费等。
2. 十三薪应按月发放。经单位领导审核,财务部门依照空余经费及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和发放标准,结合本单位造林业务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核印发十三薪实施方案,将发放月份中的当月定期发放薪金时一并发放。
3. 有额外奖励的十三薪。当年度事业单位实现空余经费及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较好,经单位领导审核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额外发放奖励十三薪,多领少补,无返还要求。
总结来说,事业单位的十三薪发放规定是在单位发放给员工的一种额外的薪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决定发放金额,按月发放,有额外奖励的情况,可以额外发放奖励十三薪。
拓展知识:十三薪的发放不仅体现了对于事业单位实际成就的表彰,也是对事业单位员工长期付出和努力的认可和发挥鼓励的作用。因此,在发放十三薪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经济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保障员工的实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