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服务行业,其成立需遵循《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件。
首先,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拥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以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其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包括:有5名以上的股东,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以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这些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同时,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综上所述,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合伙人或股东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维护行业的声誉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