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分录的编写如下:
1. 当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贷记“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在完成申报缴款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补充说明:
税金及附加主要核算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因此,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相应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