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补助分为资产性和
收益性两种,
会计分录如下: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 总额法: - 取得时:借银行存款等,贷递延收益。 - 摊销时: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日常活动),营业外收入(非日常活动)。其他收益列示于
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入、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 净额法:按补助金额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借递延收益,贷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 收到补偿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未满足政府补助的附加条件时,先入其他应付款,待满足后转入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满足政府补助的附加条件时)。 2. 实际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时: - 总额法: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 净额法: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等(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营业外支出(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补充:政府补贴是否可以不征所得税?政府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主要符合以下政策才可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