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八种情况及其
会计分录的说明: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元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2. 销售代销货物时: - 视同买断方式下,对外销售价格为110元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124.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元 -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13元 贷:应付账款1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80元 贷:库存商品(成本)80元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此项属于非货币交换行为: - 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3元 贷:库存商品8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股利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93元 贷:库存商品8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补充: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其中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