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来的五类调整为两类,即10年和30年。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而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则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并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它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内容。
二、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它主要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三、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会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主要包括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四、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这些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紧密相关,并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它们包括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也应当视为会计档案一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