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并不影响票据权利。根据《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即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依然存在。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而结算条款则约定了结算的金额、方式和时间等事项。清理是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结算条款也约定了清理范围、方式、方法以及主体等事项。因此,结算和清算条款具有独立性,不会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而失效。
补充说明:如果合同无效,会对票据效力产生影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票据的效力也会受影响,最终可能导致票据也无效。此外,因合同无效取得财物的情况需要返还财物。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合同部分无效,也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第五十七条,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根据第五十八条,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将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