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资款应计入实收资本,具体
会计分录如下:
一、接受现金资产投资,非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
初始设立公司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实收资本(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
吸收新的投资者加入: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实收资本(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收到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
股票时,应在实际收到现金资产时进行会计处理。(募集方式设立,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其余情况初级不涉及), 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费用), 贷:股本(股数×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扣减发行费用),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非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
初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借: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原材料(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无形资产等(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享有份额)。
补充:未注明投资款的投资可以直接做实收资本增加吗? 这个要具体分情况处理。 如果与股东签订了相应的协议,或者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其他材料证明该款项为投资款,账务上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协议或材料,未注明投资款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建议将款项退回,再由股东出资时备注为“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