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劳鉴中心批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终结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医保中心指定窗口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携带资料包括:
1、《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3、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4、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5、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